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28     来源:网络信息中心     阅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划与方向、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等,协调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信息化工作领导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重要技术问题与重大管理事项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论证,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中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对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性支持。

第七条   建立信息员制度,学校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信息员。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同时是本单位信息安全的主要决策人;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八条   信息化中心制定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各单位新开发的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予上线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须保持学校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十一条  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可暂时通过代码转换接入使用,待系统升级时更正。

第四章 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统一身份认证、中心数据库、校园数据中心、邮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一卡通系统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

第十三条 中心机房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中心机房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采用项目管理制。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进行项目分解,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的申请、建设、管理等具体流程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以及涉及为全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相关建设经费、信息化商务洽谈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网络基础平台建设、公共硬件平台建设、中心数据库建设、公共软件产品、主要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均须通过网络信息中心技术路线审核或专题论证、项目备案或审批。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审议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学院设备资产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签订合同及安排招标事宜,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支付。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完成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网络信息中心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五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等。

第十九条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由各电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络信息中心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

第六章 网络物理及虚拟地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各单位计算机地址的分配与管理。校内各单位使用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网络物理及虚拟地址,需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和备案,否则任何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网络物理及虚拟地址管理实行备案制和年审制,各单位须将地址用途、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网络信息中心每年对所有网络物理及虚拟地址,进行清查,有权对无责任人、一年内无更新内容的域名关停。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主干网络、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AP等设备以及分置于各教学楼、办公楼及公共服务场所的主干网络、接口、设备等统一均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入校园网的部门不允许与其他无关设备私自连网,不允许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如有需要必须告知网络信息中心,由网络信息中心派人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允许更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和端口的位置,所有接入网络端口只供本端口所在房间内的计算机接入,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本房间以外的计算机作接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设备,由各部门管理和维护。网络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提供上网指导。

第二十七条 与校园网连接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谁所有,网络中心均拥有管理权限,各部门不允许私自更改网络交换设备。该网络交换设备的管理必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二十八条 对网络主控机房等重点区域要做好电力等安全保障,如遇电路维护等工作时,务必至少提前半小时通知网络信息中心待相关人员做好相应处理工作后方可断电,避免因断电而造成硬件损坏或重要数据丢失,保障校园网络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我校新入职的员工,需申请连接校园网络时,须所属部门出具书面申请方可申领账号。使用账号视为自动遵守相关规定,离职时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须到网络信息中心消除账号信息等资料。

第三十条 各部门接入的有线网络端口与无线移动网络wifi如出现任何故障,请按照工作流程报至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报障顺序予以处理。如擅自联系无关人员私自维修、改动网络设备和端口,网络信息中心将追究责任。如出现私自拆卸等原因使设备损毁,需照价赔偿并记录在案。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