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校园内通信运营商
通讯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校园内通信运营商通讯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内通信运营商通讯设施是指满足校园内的公共通讯信号覆盖所需的设施,由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等自建通讯设施,我校网络信息中心是通信运营商的管理单位。
第二条 校园内通信运营商通讯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安全环保、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内通信运营商通讯设施相关的统一规划与项目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对通讯设施的安全管理、建设用地选址及校园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内通信运营商通讯设施的规划与设置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校园整体规划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影响校容校貌和学校主体建筑的基站不予立项。未经学校批复擅自设置或未达到标准即投入运营的校园内通信运营商通讯设施,学校有权责令其进行拆除或暂停使用,拒不执行的,学校有权拆除,产生的损失由建设方承相。
第五条 校园内通信运营商通讯设施管理采取“一事一批”制度。未经学校批准,通信运营商不得擅自增设或改变原有设备结构。
第六条 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在校园内建设通讯设施时须与学校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和安全责任书,秉承“谁建设、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及义务,并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向学校交纳租赁费及电费。租赁费及电费先缴后用。
第七条 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对校园内现有通讯设施的运维、改造与处置,须向我校网络信息中心提交联系函,由我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施。对校园内废弃的通讯设施,通信运营商应及时巡检拆除,并提前向网络信息中心报备。
第八条 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应严格遵守校园管网、桥架等公共资源使用规定,做好自身设施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消防安全和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定期检查、整理相关设备、管线。如因通信运营商或铁塔公司的设施引发的事故或造成的损失,由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运营商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运营商应及时公开通讯设施的相关信息,方便用户了解和使用。运营商应配合学校的信息披露与公开工作,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运营商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反馈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问题反馈,应积极配合学校处理投诉和反馈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应对投诉和反馈问题进行记录和分析,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用户体验。
第十一条 鼓励运营商积极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开展合作与共建。运营商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共享,共同推动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运营商一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运营商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运营商,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暂停其运营资格。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运营商,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网络信息中心
2023年6月10日